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3民初79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德圣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天安一路3116号光明花苑门市。
法定代表人:田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