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樊庆法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3民初78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5日,住峄城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微山县。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薛城区。
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德圣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天安一路3116号光明花苑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