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556号之二
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西过境路域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RHN291。
法定代表人:芦云辉。
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德圣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6101558J。
法定代表人:朱英健。
被告:胡居祥,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审理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胡居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胡居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5.00元、申请费20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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