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3556号
申请人: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西过境路域城段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RHN29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德圣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6101558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审理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1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