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147号
申请人:枣庄圣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西路1号万洲浙商城西区9号楼501.502号商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C93CD3F。
法定代表人:张贤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9860XF。
法定代表人:景慧,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坤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路与茂源路交界处兴仁科技金融中心(原凤鸣湖迎宾馆)三楼3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829396X8。
法定代表人:孙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德圣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6101558J。
法定代表人:朱英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枣庄圣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坤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车辆共计410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圣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枣庄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坤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车辆共计41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圣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殷延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