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284号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前院山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YD43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德圣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610155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6,024元,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6,02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