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2386号之一
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集村(库山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RRNGQ1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德圣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6101558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枣庄宏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计4030元,保全费2820元由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