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552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685522847W。
法定代表人:孔斌。
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2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6519Y。
法定代表人:卫五洲。
本院在执行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2034.89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784780元,逾期付款利息55584.89元(以17847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LPR)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0748元、案件受理费20922元、鉴定费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