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2182号
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孔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碧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v>
负责人:金文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结(一般授权代理),男,武汉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冠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夏文芳、丁凤玲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审理中,因人民陪审员丁凤玲有其他工作安排,不能继续参与本案审理,故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丁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夏文芳、曾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通冠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杰
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
人民陪审员  曾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