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69号之一
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5526室。
法定代表人:孔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斯斯,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路东岩山公园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泉。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人民币1,35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