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69号
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5526室。
法定代表人:孔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明、何斯斯,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路东岩山公园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泉。
原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