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367号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49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552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45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