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367号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49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4幢552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45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上海通冠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