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10号之一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吉平。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3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727491.79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7491.79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