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10号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吉平。
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27491.79元的财产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727491.79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27491.79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