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328号
原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1600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含,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3477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8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孙李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