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4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康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广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34771。
法定代表人:李吉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7201001X。
代表人:范国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1审被上诉人):冯红兵,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div>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朝斌,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住云南省宣威市/div>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0565U。
法定代表人:施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沾益区玉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万寿路沾益区卫生监督局**东面/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0569874657。
法定代表人:孙煜皓。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康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冯红兵、董朝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曲靖市沾益区玉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律师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其此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会全审判员宗茂春审判员邹丽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铃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