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民初5701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付平申,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诉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34771。
法定代表人李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禹洲,男,1968年3月28日生,回族,住昆明市西山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诉本诉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撤回对本诉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42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6871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672.5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836.25元,由反诉原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甘志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