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执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下张村三组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企威视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保全申请人上海企威视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原被申请人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8月8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8月22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财保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9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11月6日,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以该案上海企威视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企威视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徐仲结字第139号结案通知书,该案已审理终结,故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财保33号民事裁定对徐州龙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9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