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民终2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旭,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妥。本案涉及到多项工程施工问题,涉及到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等多方之间的工程款项支付问题,案件证据形式多样、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相对复杂,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正确适用审判程序;同时,一审应当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联案件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执行情况,结合各类收据、明细等凭证,进一步查明案涉工程款项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和已付款等事实,最终确定应返还工程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少军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王成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