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403民初2930号
原告:山西万盛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098858290D。
法定代表人:闫某。
被告: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840422F。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山西万盛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中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6月30日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盛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由原告山西万盛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