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4民初414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信阳市息县。
被告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与被告***、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2月份开始向被告***承包的正阳县大林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第十四标段送沙和石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一共计欠付料钱83500元,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料钱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料钱73500元及利息,被告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等信息不详细,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艾成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退还给原告艾成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