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1477号
原告:安阳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安阳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康春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春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春华、***、***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