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2民初4676号
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石家沟前街******。
法定代表人:韩松,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彭振峰,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工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