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财保9号
申请人:安阳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北博书苑****楼******。
法定代表人:杨正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彭振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阳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阳市龙安区×××105万元。申请人安阳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阳市龙安区×××10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丰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媛媛
书记员李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