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祥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彭振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11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