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翔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邑执字第72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土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等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90,023.5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货款90,023.50元。
二、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的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随时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高志强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竹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