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双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王代树,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刘元军,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绍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原告王代树与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代树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代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代树撤回对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王代树承担。
审判员  张闻武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