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邑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材。
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需向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玉辉
代理审判员  王露蓉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