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宣汉民初第114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3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
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漫江,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余 静
审判员 岳 丽
审判员 王 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