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德中、**申请执行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武侯执字第1366-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宋德中。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
***、宋德中、**申请执行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乐中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德中、**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12905.73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宋德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乐中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代 功
执行员 邓嘉斌
执行员 刘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叶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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