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实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郫执字第1192-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实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
法定代表人熊治坤,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实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实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周兴文
审判员 周素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