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德中、**申请执行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武侯执字第136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宋德中。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乐中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宋德中、**申请执行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嘉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