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042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港新天地会所。
法定代表人:时中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臧凤(实习),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玉春
审 判 员 薛巧玲
审 判 员 黄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宋寒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