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和恒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374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和恒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7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4元(和恒公司已预交),由连云港市和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04元(***已预交),由连云港市和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为“一审案件受理费9204元(和恒公司已预交),由连云港市和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8元(***已预交),由连云港市和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