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钱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27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组织机构代码:91320412551210880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钱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后谢村后谢村3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83898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4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常州顶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钱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以许可。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7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池长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