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

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96号
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庐山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峰,男,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9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岩土总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2146336.97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3970.70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百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3945.7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柯媛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