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

**娉、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548号
申请执行人:**娉,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娉与被执行人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的存款、收入38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71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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