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

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577号
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1号富丽华大酒店1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与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  俊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