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与四川腾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16号6栋5-2,组织机构代码55409470-7。
负责人:于喜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腾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营福巷135号4幢2单元2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1145-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中国新兴保信建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应由江北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该工程项目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