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9075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茂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兆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诉讼保全费940元,合计2056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隆盛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胜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知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