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2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4144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漏风街道东旺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霞,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北路88号10幢、1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排头兵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