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1819号
原告陕西正鑫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正鑫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正鑫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鑫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陕西正鑫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员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