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804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久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久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804民初5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久涛公司应于2022年12月18日前支付亘盛公司欠款501700元、案件受理费4408.5元和保全费3028.5元,共计514137元。
因久涛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亘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亘盛公司已实际受偿211049.6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541.37元。现亘盛公司与久涛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亘盛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亘盛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804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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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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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