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91民初409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亘盛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