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91民初409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亘盛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