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514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