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514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