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409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409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对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苏H×××**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