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4093号
申请人:***,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91435.4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限额9143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91435.4元。
案件申请费934.3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