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8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WL0DA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9465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7元,减半收取计14673.5元,由原告江苏方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