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94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巷X号。
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津市新耿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润州,经理。
被告:庞耀红,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津市XX乡XX村。
原告***与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庞耀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状要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本案中,本院依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地址,向二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寄信件或以无法联系收件人、或以查无此人、或以迁移新址不明,信件均被退回,致本案应诉材料未能送达,故本案被告不明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预交19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进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