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运城**中医院、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恢1136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武淑媛。 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中医院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中医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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